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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1974年6月24日,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一、王二为王先生再婚前与前妻所生,二人再婚时,张先生的大女儿王一19岁,小儿子王二9岁。王先生于2012年去世,张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先后住院三次,两个继子女都没有去医院照顾张女士。张女士因要求两位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自2015年1月起,王一每月给付赡养费2800元,王二每月给付赡养费1800元。

问:您觉得法院最终会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吗?张女士的二位继子女是否对她有赡养义务呢?

观点:

张女士:

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含辛茹苦把两个继子女抚养成人,该娶媳妇的娶了媳妇,该出嫁的出嫁。如今两个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却对年老多病的张女士不闻不问。张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不是两个孩子的亲生母亲,但将二人抚养长大,为此他们应当每月支付赡养费给张女士。

继女王一: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1974年6月结婚,王一于1971年参加工作。王一参加工作之后在单位吃住两年,晚上回家照顾弟弟。张女士与王一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王一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继子王二:

因为房屋不够居住,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之后,带着她的亲生子女在原来的房屋内生活,王二与父亲同住,没有与张女士一起生活。直至后来两位老人才居住在一起,因此王二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王一为张女士的继女,其父与王女士于1974年6月再婚时,王一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多年。因此,王一与张女士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王二已与张女士形成继母子间的抚养关系,其应当依法对张女士履行赡养义务。现张女士年事已高,虽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亦不能免除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将考虑张女士自身经济情况及王二的经济收人现状等因素确定赡养费金额。张女士要求王二支付过高的赡养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二自2015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张女士赡养费400元。

警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不能逃避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同样当继子女长大成人、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时,继子女也应当依法对继父母担负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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