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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承诺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

案例:

当事人:原告:小孙;被告:老张。

2012年,老张与比自己小25岁的小孙经人介绍认识,很快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小孙担心老张变心,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多了个心眼,想让老张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于是小孙就自行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底归还”,随后要老张在上面签字。老张是觉得很喜欢这个小女朋友的,也就很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刚开始的如胶似漆期过了,双方的差异日渐显现,老张慢慢在争吵中觉得跟小女朋友相处一点意思都没有,2015年5月跟小孙说:“咱俩还是分手吧。”。小孙虽然也觉得分手不可惜,但是又觉得自己赔了三年青春,啥也没得到,心有不甘。于是把之前老张签字的借据找了出来。小孙认为这是弥补自己损失的机会,于是就到法院起诉老张,要求判决老张偿还“借款”10万元。

没想到,开庭前经两方亲友劝和,双方和好了并重新达成了协议,协议第一点:小孙自愿撤诉,2、撤诉后两人结婚登记,3、“10万元借据”明确是老张自愿对小孙承诺的青春损失费,不是借款。

故事都是曲折的,没有什么海誓山盟是不变的。老张没两个月又要分手了,这次是在2016春节,老张坚持要和小孙彻底分手,不伺候了。小孙说分手可以,把10万元赔偿给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再次闹上法庭。

问:您觉得法院最终会支持小孙的十万元“青春损失费”呢?

观点:

小孙认为:有老张亲笔签名的借条,证明老张欠自己人民币十万元,现在借款期限已届满,老张应当偿还。

老张认为:自己并未向小孙借款,而且有协议证明,所以其不需要给1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实:老张2012年给签字的10万元借据,是其承诺要赔偿小孙的“青春损失费”,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发生过借款事实。而双方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警示:

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因此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

恋爱或同居期间没有发生真实的借款关系,仅有一张借条也是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如果想要自己在分手后得到相应补偿,可以事先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分手后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若补偿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 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但切记补偿金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为名义。

作为女律师,我想提醒广大女性同胞,只有在合法婚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无论是离婚时候共同财产分割还是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等制度都适当保护和照顾了女性。但是同居和恋爱关系就无法享受到。希望大家能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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