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网络贴吧
今天带来的故事,是贴吧中评论特别多的一个案例,故事交代的主人公是一位年轻的女士,我们暂且称呼她顾女士,她刚结婚一年多,自己的孩子不到一周岁。看起来家庭幸福美满。但是事情追溯到3、4年前,顾女士还在读大学的时候,父母给她添了个弟弟。当时顾女士是反对父母生二胎的,甚至因为父母生了弟弟,顾女士觉得20多年独生女生涯结束了,自己从此也没有家了,导致顾女士与父母关系恶化。在弟弟出生后顾女士再也没回过家。顾女士在高中的时候,父母感情出现过裂痕,当时父母将名下的两套房子和其他财产都赠与给了顾女士,所以弟弟出生后,虽然父母和弟弟住在家里,但是实际上房屋已经是顾女士个人所有。后来顾女士的父母因车祸离开人世,并没有留下其他遗产,三岁的弟弟,无人照顾。顾女士的阿姨和姑姑们希望顾女士照顾弟弟,但是顾女士要求将弟弟送人。顾女士在帖子中表示,父母双亡,弟弟就是孤儿,送福利院也可以,送给好心人领养也是可以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在实践中也确实遇到过,代为照顾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姐姐承担抚养弟弟义务的案件。
问:
您觉得这个姐姐有没有扶养照顾弟弟的义务?法院会如何判?
各方的观点
亲属姑姑阿姨们:认为作为姐姐,有扶养弟弟张乙的义务,而且姐姐有这个经济能力。 父母赠与给她的房子,弟弟却什么也没有,如果送人,这个年龄段不好找好的家庭,只有一些偏远地方容易送,弟弟的生活将不可想象。而姑姑和阿姨心有余力不足,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义务。
姐姐则认为:自己结婚生子有家庭责任要承担,而且弟弟是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父母擅自生的,自己跟弟弟从没有相处过也没有情感联系,所以自己没有义务扶养,父母双亡,弟弟属于孤儿,应由民政部门或者社会抚养,把他送人也领养也无可厚非。
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
在父母已经死亡,且姐姐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姐姐对弟弟存在扶养义务,应扶养弟弟至18周岁 。
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三种情况均具备的适合,兄姐的扶养义务就是法定的,需要承担。这个案例中姐姐的想法特别自我,虽然有一定立场,但仍然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我们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了,我们必须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