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顾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有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房屋一套,共生育两子,长子为顾某一,次子为顾某二。顾某于2014年因病过世,其生前亲笔书写遗嘱一份,明确在其过世后所有财产均由妻子金某某继承,主要不动产就是该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在遗嘱中顾某还要求两子对母亲要照顾好,待金某百年后,房屋归两子均分。2016年金某查出罹患癌症,治疗费用高昂,仅其个人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长子顾某一在父亲顾某过世后一直独自照顾母亲并承担相关费用,后因费用支出较大,母亲金某提议将房屋出售,用出售所得的款项治疗和生活支出,但是次子顾某二既不同意于长子分担医疗费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其认为该房屋待母亲金某过世后,应该他继承一半的份额。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长子无奈的情况下带着母亲咨询律师并由母亲委托律师代为起诉,要求由金某继承涉案房屋。
问:您觉得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法庭上,次子认为,该房产父亲留的遗嘱是要求母亲百年后两子各继承一半的,所以现在母亲无权要求继承该房屋或出售。其认为母亲已经老糊涂了,委托律师也不是她的真实想法等提出了各种证据拖延诉讼时间,因为他认为母亲的身体已经拖不了太久了。也确实导致了多次庭审,其实金某只是因身体原因没能出庭,但其委托我们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是特别授权,本人不出庭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被告次子顾某二多次质疑母亲身体及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决定当即休庭,由我们律师陪同法官一起去见了金某本人并由法庭依法制作笔录予以确认。金某虽患有癌症但精神正常、语言表达清楚、思维与常人无异,且对诉讼成因及家庭事件的陈述都与法庭中的证据能一一对应,其也向法官描述了次子骄纵不孝的一些事情。金某对法官表示其诉讼和委托律师均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分析:
上述案例所涉及到的是遗嘱继承。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则按其个人遗愿即遗嘱安排的内容由各继承人继承财产,而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来进行的继承。
那么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订立遗嘱的能力。无能力行为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即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也不能是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订立的遗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订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有权处分的财产只有个人私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处分的是非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该遗嘱是无效的。遗产在进行分割时,有共同财产的,需要先分割共同财产。上述案例中就涉及到共有财产先分割,以及处分遗产是否为本人财产的认定。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是指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指定的继承人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且继承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形式合法是指遗嘱的书写要符合遗嘱格式的要求,需要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和注明日期等等。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顾某的遗嘱中处理自己份额部分的房产,写明归妻子金某继承,该遗嘱内容合法有效。而次子认为的父亲遗嘱要求母亲百年后的房产归两子继承,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合法要求,因为母亲金某享有的份额及继承所得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顾某遗嘱中的处分即是处理了他人财产,为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金某某所有。
启示:
我们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必须首先考虑“遗嘱继承”,如果死者生前留有遗嘱必须依照遗嘱进行财产分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即 “法定继承”。人生意外无处不在,如果提前做好安排,就可以避免亲属之间的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思安排好自己的财物,很多人都觉得提前立遗嘱是比较忌讳的事情,我个人倒是觉得,人生来必然要面对死亡,那么坦然接受这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我们大量的法定继承案例也提醒我们提前做好安排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经常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我还是希望广大听众朋友能理解提前留遗嘱的行为。当然现在我们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也很不错的,也有人在电脑上,日记中或者自己的手稿书写遗嘱内容或者相关类似遗嘱的意思表示,但是这些形式的遗嘱也有部分可能无法最终被法律认可,就像案例一中代为处理金某事后财产安排,究其缘由大部分都是因为遗嘱不具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