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7《政风行风热线》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李克林律师
案例:
陈先生是本地人,离婚后经人介绍与比他小20岁的郭女士结婚,女儿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陈先生所在城市生活,现在读当地某小学二年级。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恶化。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抚养女儿,就女儿抚养问题协商不成。
问:您认为法院会判决由谁来抚养女儿呢?
观点:
陈先生认为:自己年龄比较大,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已有两个已成年子女,而郭女士有固定收入,对抚养女儿有利,女儿应由郭女士抚养,陈先生可以负担部分抚养费。
郭女士认为:陈先生有固定房屋,经济条件较好,郭女士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工资收入低。且郭女士不是城镇户口,不利于孩子上学。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女儿应当由陈先生抚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女儿出生后一直居住于原告陈先生的固定住所,现亦就读于该地某小学,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婚生女儿应由原告陈先生抚养为宜,被告郭女士按其负担能力适当支付部分抚养费。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在某市有固定住所,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有一定经济收入。且婚生女儿自幼生活在一起,现又就读于该地某小学,而郭女士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原审判决女儿由陈先生抚养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履行自己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
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