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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财产?

案例:

当事人:原告:朱女士;被告:王先生、张某。

2016年1月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由王先生抚养,四间平房归5岁儿子小王所有。离婚后朱女士便外出打工,直到2016年4月朱女士回家时才发现,送给儿子的房子被邻居张某圈到他家院子内,经了解得知前夫王先生将房屋卖给了邻居。原来朱女士外出打工不久,邻居张某向王先生提出买房。王先生称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其儿子小王所有。张某遂劝说:“虽然给小孩了,房子是你建的,小孩由你养,房子当然有权卖。只要你卖房,纠纷我解决。”于是王先生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儿子小王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张某。怕朱女士事后知道,阻止卖房,两人还签订了租房协议。但朱女士回来后还是发现了王先生明租暗卖房屋的事实,便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不同意。

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问:您觉得法院最终会支持朱女士的诉求吗?王先生是否有权处置这四间房屋?

观点:

朱女士认为:既然离婚协议约定了四间平房归儿子小王所有,那么只有小王有权处理,王先生虽然是小王的父亲,但是对房子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擅自将房子变卖。

王先生认为:房子虽然给小孩了,但是房子是王先生建的,王先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

判决结果: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与朱女士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虽然其是小王的监护人,但并不是为了小王的利益,因此不得处理小王的财产;邻居张某明知房屋归小王所有,还恶意串通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王的利益。

法院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小王,王先生将房款退给张某。

警示: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

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

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

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生活中一点提示,经常遇到一些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若日后家中发生变故如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或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家中老人生病需要要钱的,因为孩子父母某一方不配合或者严词拒绝导致房屋无法出售的,诉至法院,而法院通常会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判决父母非因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的房产,所以请父母在给未成年子女买房时慎重考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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