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9上午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李克林
案例:
周老先生与妻子80年代结婚的,双方有一独子,儿子已成年。周老先生退还后,返聘到单位继续就业,有较高收入。周先生和妻子本来感情可以,经济条件也比较好,双方购置了一套住房,还有两套商铺用于出租。后来因为双方聚少离多,加上周太太患抑郁症,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周老先生多次要求离婚,在周太太不同意的情况下,周先生居然选择离家出走,跟周太太开始了分居生活,大概在分居一年后,一次体检中周太太被诊断出癌症,因为周太太是病休职工,退职工资低,之前加上两套商铺的租金还算够生活。但现在治病的医疗费每月需要2万左右,其没有能力支撑,故周太太希望周老先生能够拿出点费用给其治疗,周先生觉得自己本来也老年人,也患有某些慢性疾病,还有母亲需要赡养,而且夫妻共有房子给周太太在居住,商铺租金也给她了,自己没有义务再给钱了。周太太无奈起诉至法院,称其身患多病,每月须花费医疗费2万元,周先生从未分担,都是由她一人支付,导致现在债台高筑,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判决周先生承担扶养义务,每月支付周太太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共计5000元。
问:夫妻之间是否有互相扶养义务?本案周先生是否需要支付该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观点:
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是自己本身也患有疾病,吃药、治疗花费也不小,再加上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没有多余的钱给周太太,而且周太太自己每月都有固定的租金收入,也有退休金还和医疗保险,医疗费虽然高,但是自己也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太太则认为:退休工资、租金各项收入仅够维持基本生活开支,现在医疗费支出非常高,自己没有能力承担,而作为丈夫的周先生,有退休工资,还有返聘收入,其有能力也有义务帮助太太治疗,而其离家出走,对生病的太太不管不顾,眼看妻子无钱医治,却拒不扶助,不给任何费用,故坚持要求周先生尽到丈夫的扶养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周先生与周太太作为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周太太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人照顾,周先生离家出走,周太太生活困难。并且周太太病休期间收入微薄,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报销外,自己仍需负担很大一部分,虽有房屋租金但仍难以支付高额医疗费。考虑到双方经济能力再加上周太太另有成年的儿子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故酌情判决周先生每月支付周太太1500元。
判决后周先生不服,上诉
周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他每月支付周太太1500元扶养费错误,要求二审改判他不予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周太太与周先生系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而周先生在周太太身患严重疾病、特别需要丈夫照顾时,却不履行丈夫义务、离家出走。现周太太虽有工资收入、房屋租金收入,但因其每月需负担高额医药费,致使周太太生活陷入困难,作为丈夫的周先生依法应对周太太尽扶养义务。虽然周先生也患部分慢性病,但周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慢性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加之周先生除了每月固定退休工资外,一直在外务工有一定的收入。但周太太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先生确实有能力每月支付5000元。所以觉得一审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 比如周太太还有儿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周先生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周先生每月支付周太太1500元扶养费是恰当的。遂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提醒: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时,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已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