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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家暴

一、家暴离婚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李主任建议

家庭暴力从来都是0和无限次的区别。

千万不要相信“我保证下次不打你了”。

家暴危害多,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

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李主任代理相关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名称为虚构)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原告,原告王某,女,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生有一子,同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男方经常对原告及孩子有暴力行为,且长期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诉请法院离婚,法庭开庭审理,一审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判决不予离婚,上诉后二审判决离婚,抚养权归男方所有,房屋产权归属原告女方,女方补偿被告男方30万元,其他债务各自承担。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克林律师代理原告,原告宋某,女,男女双方在201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由男方出资买房,女方装修、及购买家电,后因男方多次对女方使用暴力,双方解除婚约,女方诉请法院分割财产,经法庭调解,判决被告支付15万元给原告方,房屋内装修及家电所有权归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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