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强制力
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协议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没有经过司法审查,所以,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三、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