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
3.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仅限于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不包括一夜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
5.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此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请求权 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1.权利义务人:权利人为无过错方;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 双方均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的情形不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请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
①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
①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
②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