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婚外恋、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