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该律师收到了杨女士(化名)离婚财产协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由于长期的婚姻不和,现在杨女士和这个男人决定协议离婚。 在起草离婚文件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个汽车所有权的问题让杨犹豫不决。
结果,双方计划在结婚后购买一辆汽车。然而,由于该市的市场限制政策,双方一直无法获得汽车指数。然后双方用“兄弟”的指数买一辆奔驰轿车。汽车以男人的兄弟的名义注册,但总是被杨女士所使用。
基于上述,杨女士希望同意车辆本身所拥有,但要由他本人相应的赔偿,但担心该男子的弟弟可以拒绝在将来离婚协议转让进行合作。这种特殊的意见,这名律师。
对于杨女士的问题,离婚律师认为她的汽车分割计划很难实现。原因是,这辆车不是以男女双方的名义登记的,而是以第三人的名义登记的,而离婚协议只能由男女双方签字。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假设这个男人的兄弟和杨女士分别签署了一份转让汽车所有权的协议,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我们的婚姻律师认为,仍然没有根本的解决办法。 理由: 根据本市的汽车牌照政策,除非是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否则禁止私人之间转让汽车牌照。 由此可见,即使杨女士与丈夫的哥哥签订了协议,也不能将车牌号转让给自己。 唯一的可能性是,杨女士最终会拥有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
总之,杨先生的汽车转移计划很难实现。在汽车的情况下,律师认为,在离婚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为杨女士支付赔偿,杨女士完全放弃了汽车的权利,并将其交给了男子和他的兄弟进行和解。这种方法仍然是更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