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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因违法而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20-01-25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4次

  王先生(化名)和刘女士(化名)原来是夫妻。离婚律师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遗产继承律师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王先生有个外遇被刘女士发现了。双方未能解决冲突,于是决定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约定刘女士抚养儿子。同时,刘女士提议今后禁止王先生探望儿子,否则他们不会同意离婚。为了尽快离婚,王先生被迫同意并签字,两人于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王先生联系了刘女士很多次,因为她想念她的儿子,并要求见她的孩子,但她被刘女士拒绝了。王先生很抱歉,他不能在刘女士的要求下签署离婚协议。在网上找到离婚律师并做了一份面对面的声明。根据多年的经验,这位律师初步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子女权利的协议是非法的,建议王先生废除这一协议,通过诉讼重新确立探视权的行使方式。3月,婚姻律师作为西城区法院的代理人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关于王先生放弃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侵犯了离婚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在双方离婚问题上子女是无辜的,获得父母照料的权利不是其他人可以协商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离婚协议的相关协议是对子女权益的侵犯,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障碍,因此,我们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重申王先生探望子女权利的行使方式。最后,法院裁定王先生放弃探视权的协议无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再次确认行使探视权,其中规定王先生每个周末都可以探望他的子女,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合法权利和第三方的利益(孩子)是。因此,离婚双方必须要注意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规定的内容的合法性,而不是非法的条件作为谈判的重量,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法院。有关的争议这名律师探望权行使的情况下遇到几个,甚至有些当事人会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作为对抗手段。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子女抚养和探视权的支付实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因为前者不能访问公民访问因无法行使抵消后者的权利。这谁有类似问题的建议当事人离婚律师面对明智,合理利用法律赋予解决问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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