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离婚协议中分割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0-01-25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6次

  上周,律师成功地处理了因离婚协议无法分割财产而引起的争议,法院成功地处理了两人之间的离婚。婚姻纠纷律师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遗产继承律师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案件一般如下: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别名,被告)和梅女士(原告),去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存款和股票的划分之外,双方还同意,刘先生将帮助父母在他们的家乡购买一套房屋。由于财产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未经刘先生的父母同意,梅女士在离婚后不能将财产转移到她的名下。为此,梅梅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强行移交上述房地。

  显然,离婚过程中夫妻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其他人名义的协议和分割,侵犯了刘先生父母的合法财产权,因此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梅坚持认为法院处理协议的做法将被法院驳回。 果然,法院上周做出了裁决,彻底驳回了梅的要求。

  所以,在败诉一方的个案中,梅女士的观点是,离婚后应如何处理财产纠纷呢?离婚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接受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缔结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权依法被驳回。”梅女士应当设法取得证据,证明他在与刘先生的协议离婚时收到欺诈。如刘先生有意隐瞒财产所有权等。如果梅女士能够获得这种证据,该案的决定将是另一个结果。但对于梅女士来说,接受失去法律知识的后果为时已晚。


苏州抚养费律师咨询在线客服
QQ在线咨询
苏州离婚财产分割电话咨询
电话:17715596299
苏州婚姻纠纷律师电子邮箱
邮箱:614565220@qq.com
苏州离婚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离婚律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