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今天收到了关于离婚后解决办法的争议。离婚财产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纠纷律师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案中,我委托人无权继续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由于特殊情况而男方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式,离婚律师应女方要求决定代理..
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和周先生(化名,原告)自从五年前登记结婚以来,一直住在自建的房子里。 夫妻俩因为感情原因搬出了房子,张女士继续住下去。 今年早些时候,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并进行了双方同意的离婚程序。 至于上述房屋,双方同意妇女应在离婚后一周搬出自己的房子,并将房子钥匙交给男子。此外,调查发现,丈夫在离婚期间隐瞒了一些财产,但没有进行协商。 于是张女士干脆继续住在上述房屋下面。 结果,当然,这个男人起诉朝阳区法院,要求搬出房子,声称张违反了离婚协议的条款。 在本案中,双方首先达成协议,所以张女士并没有拒绝搬出,但是在起诉书中,这位律师发现该男子在陈述事实时有一个关键性的错误,即该男子声称上述自建房屋是为他的父母建造的,所有权属于父母。 略知一二的人都知道: 这个人所谓的其实就是把自己和张女士排除在主要使用权之外,建造自己的房子。 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只有他们的父母有权决定谁可以住在自建的房子。 既然男人无权决定,他当然也没有权利要求女人搬出房子。 男方的这种陈述足以直接使离婚协议的有关规定无效。
基于上诉理由,我认为张女士还是可以打这场官司的。至少让法院驳回了这起诉讼中该男子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