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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1-28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2次

  今天,律师收到了张先生(化名)的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纠纷律师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他和他的妻子已经结婚多年,现在由于他们的关系破裂,他们经双方同意正在离婚。 为此,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之一是男方必须向女方支付20万元的离婚赔偿金,女方应在收到钱后三天内与男方协议离婚。 欠款内容如下: 根据离婚协议书,男方仍欠女方20万元的离婚赔偿金。 张先生现在违背了协议,所以他咨询了这位离婚律师关于协议和欠条的法律效力。

  在这方面,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在律师分析后加以澄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离婚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在协议解决之前该协议并不有效,而且由于该协议不生效,可以允许双方不得反悔。第二,从这两份文件的内容来看,可以确定条款下20万元的金额,其实是离婚协议所规定的离婚补偿。如前所述,作为拖欠款项基础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当然它尚未生效。

  综上所述,张先生仍然可以回去离婚协议的内容,女人不能要求基于报销张欠条先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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