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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处理财产的正确方式
发布时间:2020-01-29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9次

  今天,我们的律师接待了一位客户,吴女士(化名),她咨询了离婚协议。抚养费律师咨询离婚诉讼律师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能代为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家庭财产诉讼和彩礼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遗产继承律师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由于男子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男子主动放弃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处房产,作为协议离婚的条件。但是,第二套房地产属于该单位的福利部门,规定房地产只能在该单位的职工之间买卖,不得以外部人的名义登记。因此,吴女士打算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两项财产归还给妇女,男子将负责第二项财产的出售,而该妇女将在全部出售房屋后通过商定的离婚程序。

  对于吴女士离婚律师认为,这种安排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只有在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离婚后,双方签署了按指纹甚至在离婚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原因,在以前的文章中的离婚律师分析和讨论过。所以,离婚前该男子是准备回去。

  那么,吴女士怎么能协议离婚呢?这位律师建议,我们可以先与该男子签订第一套房地产的夫妻财产协议,并明确规定该房地产属于吴女士。第一套房产结清后,应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并立即办理离婚手续。鉴于第二套房地产的特殊性,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丈夫所有,离婚后,丈夫将以房产的等值货币支付给吴女士作为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吴女士的利益不受法律风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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