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有很多夫妻往往会进行一些离婚约定,但是在过程中往往也会有一些无用的约定,首先就是其在离婚之时,会考虑到子女,留下一部分财产作为的,而这其中的财产因为子女没有法定成人年龄,所以约定的这一部分财产仍然是由一方进行掌握,因为其是由子女之名来拿到财产,并没有真正进入子女的名下,所以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再有,也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也就是在不动道的赠予上往往也有一些无效的约定,如果是在过程中进行了约定,及时进行不动道过户,这样也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只是约定,但是没有过户,那么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
还有,也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没有财产,这种说法按近些年来,被很多人认为,其实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当然,其在整个财产的协商过程中,如果是一方先提出离婚,感觉到心情上有愧,也可以在财产上向对方进行一些补偿,但也并不是说先提出离婚者就没有任何的财产权,所以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