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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怀孕期间办理协议的离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1-21 来源: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6次

  今天,我们的律师接到一名男子的咨询电话。遗产继承律师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抚养费律师咨询离婚诉讼律师在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能代为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及遗产监管;代理遗嘱继承、家庭财产诉讼和彩礼诉讼;代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诉讼;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六个月前,他和妻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离婚时,这位妇女怀孕了。子女出生后,妇女悔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婚姻法规定:“在怀孕期间,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申请。”但是,妇女申请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二、夫妻双方的离婚是男子第一次提出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重新分割,男子当然不愿意批准妇女的请求,但找不到反驳的正当理由。

  作为答复,离婚律师发现,妇女的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原因是:

  一。婚姻法上述规定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而需要从字面上理解立法的本义。该法第条有一个例外,即“除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外”,至少该条规定,怀孕的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离婚是可能的。协议离婚是一种反复的谈判。男女双方应充分表达离婚意愿和条件,最终达成离婚协议。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双方反复谈判的过程。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修改另一方的离婚条件,提出自己的离婚还盘,最后达成协议。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男女双方反复表达离婚请求,所以谁先提出这个问题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2,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上述原因的女人的真实,那么离婚的双方的行为,因为这将是一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财产协议无效离婚师,甚至婚姻协议的溶解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如果一个或男女双方已经再婚,再后来结婚登记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离婚结婚前保持无效呢?如果一方或双方不但结婚了,而且也已经生下孩子,然后再婚子女婚生出来也由合法子女去了吗?这直接导致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相对民事诉讼的,第三方的什么保护的原则?

  一般而言,律师认为,由于男子在离婚事件中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是非常错误的,因此离婚协议无效。《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的含义而不是字面上加以理解。显然,立法的含义只适用于对离婚的起诉,而不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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